大连程富华被迫害致死 生前控告江泽民

Facebook Logo LinkedIn Logo Twitter Logo Email Logo Pinterest Logo

【圆明网】大连市中山区六十九岁的法轮功学员程富华老太太被非法判刑三年半,受到残酷的迫害,身体胸部以下到脚都肿胀很大,生活难以自理,于二零一六年八月六日含冤离世,生前曾控告江泽民。

程富华遗照

程富华老人自九九年“七二零”以来,在向世人发放法轮功被迫害真相资料时,多次被当地恶警绑架、非法关押等迫害。二零一五年六月一日再次被大连中山区昆明街派出所绑架、构陷,被非法关押在看守所期间,绝食反迫害,被队长及狱警实施株连全监室人员严管的迫害,故意激起其他人迁怒于她。

程富华被迫害得非常严重,全身浮肿,整日昏迷,无法行走。二零一六年一月底,程富华家属被通知到看守所接人,交了接人押金后的家属在看守所的大铁门外,翘首顾盼,见到办案警察把奄奄一息的程富华背出了大门。

全肿的两腿

胸部下全肿的腹部双腿双脚

肿大的双脚

程富华到家几天后,家属才得知:在出看守所大铁门前,办案人员为了推卸责任,曾问程富华:“我们送你去医院?”程富华摇摇头,又有气无力的说:“只要放我回家就行。”过程中,办案人员又是录音又是录像的。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江泽民利用职权一意孤行发起了对法轮功的迫害,在他的指使和胁迫下,全国的宣传机器对法轮大法进行造谣抹黑,挑动全国人民参与迫害,公、检、法、司、单位以及社区等对法轮功学员随意抓捕,抄家、停止工作、降职降薪、拘留、教养、判刑以致酷刑折磨等迫害,把广大民众推向罪恶的深渊。

二零一五年五月中国最高法院宣布“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后,至今二十多万名法轮功学员及家属将迫害元凶江泽民告到最高检察院、最高法院。法轮功学员诉江,不仅是作为受害者讨还公道,也是在匡扶社会正义,维护所有中国人的做好人的权利。

以下是周艳波写的控告状:

刑事控告状

控告人:程富华;性别:女;年龄:69;民族:汉

工作单位:大连市沙河口区房产处;身份证:210202194804065426

被控告人:江泽民

性别:男;年龄:90岁;民族:汉;1993年到2003年期间担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1989年到2002年期间担任中共中央总书记,1989年到2004年间担任中共中央军委主席。

控告事项

违反《宪法》:第36条侵犯公民信仰自由权;违反第35条侵犯公民言论自由权;违反第37条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违反第38条侵犯公民的人格尊严,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诬告、陷害;违反第39条,公民住宅不受侵犯,非法侵入公民住宅、非法搜查公民住宅。违反《刑法》第251条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第238条非法拘禁罪;第239条绑架罪;第245条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和第248条虐待被监管人罪;

事实和证据

我在炼法轮功之前,身体不好,经医院检查乙肝4个加号(单位医院有档案),大夫说这种病没有什么特效药,我经常发烧感觉全身无力,年轻时就在疾病的痛苦中度日,一直未婚。

因病退休后,一九九五年偶遇一位90多岁的老人讲有神佛存在,由于我被共产党灌输成无神论者,这老人说什么我也都当耳旁风。他又问我你爱看书吗?我想看看也无妨,就看了他给的一本《法轮功》,书中用现代科学的语言解释了神佛的存在,我越看越愿意看,按“真、善、忍”标准可以做一真正的好人。随着每天到炼功点学法炼功,人生世界观改变了,人也精神了,身体也有劲了,心里充满了无病一身轻的喜悦,衷心地感谢李洪志师父!感谢法轮大法。

1999年7月20日突然电视广播宣传诽谤我师父,污蔑法轮功。法轮大法是教人向善,按“真、善、忍”的标准自觉做好人,事实也证明了法轮功给家庭、给社会都带来百利而无一害的好处。法轮功自92年5月传出,得到公安部等政府部门的多次嘉奖的好功法,历经7年多后,在同一个国家同一个政府同一个执政党和同一个领导人管辖下的人人称颂的佛家高德大法——法轮功,怎么一夜间突然遭到政府毫无理由的野蛮的疯狂镇压?

第一次被非法关押:在精神病院被迫害一个月

面对无理镇压,我是法轮功修炼的受益者,应该向我们的政府反映我知道的真实情况。1999年10月25日我去了北京,在天安门广场,有人问我,你是干什么的?他们让我离开北京。我说:我大老远的来的,就想来看看。随后他们两名武警,把我押进警车,后来又绑架了好几个炼法轮功的人,把我们一块送到派出所。

警察问我是哪里人?我实话实说,告诉了我家庭住址。他们通知大连驻京警察,把我非法关押在“北京16楼”,通知大连捷山派出所,由2名警察直接把我押回大连并送到大连开发区拘留所,开始说拘留15天,实际非法关押我25天。面对政府和警察的非法关押,我们集体绝食抗议要求放我们出去。后来捷山派出所接回,还让我们写不再上访、不再学法、不再炼功的保证书。

因为我不写保证书就被扣押在单位20多天,单位的人伙同警察把我送戒毒所又非法关押40多天,并威胁要把我送马三家劳教。他们用最卑鄙的手段还威胁我的家人,给家里人施压,说我精神有毛病,强行把我关进精神病院迫害,强行给我吃药,开始一天给2粒药 ,后来加大药量到12粒,每天打一针。也不知道给我吃什么药、打的什么针,造成我全身浮肿,整天昏头涨脑的不清醒,什么事都想不起来……。过小年的前一天(应该是2000年1月28日),我哥哥来看我,才把我接出来了。警察还问我上不上访,我说迫害成这样了,还问这个?他们无话可说。

我在精神病院被迫害一个月。回家后对我的骚扰一直没停止过,对我实施监控、跟踪。

第二次被非法关押

2000年5月我去北京上访,我坐火车到大石桥,警察借查票把我非法绑架回到大连,关押到戒毒所,遭一警察用拳头打头打脸,我被非法关押12天。晚间我们集体走脱,走脱后我流离失所半年多。

第三次被非法关押

2001年10月16日,警察伙同街道大约十多人闯入我家,强行让我去学习班(洗脑),欺骗我老妈说三天就回来,结果他们把我绑架到戒毒所,我绝食抗议对我的非法绑架、迫害。给我灌食的警察扬言,我就是想治你,灌食后我找到警察,我告诉他们我是在家无缘无故把我绑架的,你们要是不放我,我把这条命送到这。后来戒毒所通知单位把我接回家放了。

第四次被非法关押

2002年10月1日(敏感日)前一天,9月30日警察半夜11点多来敲门,我没给开。因为我老妈80多岁,为避警察骚扰,早晨起来我被迫离家。无处去,走到老虎滩小区。捷山派出所的警察追上来,扭着我的胳膊、揪着我的头发,把头发揪掉很多。我问绑架我的警察,你们是干什么的?回答:到地方你就知道了。

把我绑架到老虎滩派出所,警察问我在哪住、让我说住址。有个王姓的警察,拽着我戴着的手铐,往外拖我,手腕子被手铐勒出血。之后像踢皮球一样疯狂的踹我、踢我。把我铐在铁椅子上被非法关押了一天一夜后,又把我送到姚家看守所非法关押。

刚被关押,我吃不下饭(并不是绝食)。他们借口说我绝食,就强行给我灌食,给我戴手铐、脚镣。一天灌食最少2次,多则3次。插鼻管,用胶带把我整个脸都缠上,使我喘不上气。狱医来后才把胶带拿下来。几天后才拔掉管子,拔出来后的管子都是白色,只有管子头是黑色,拔出来的管子上沾的脏东西还逼我自己擦干净。关押到一个月。中山区国保去看守所,把我直接拉到中山分局,让我签字说劳教2年。我不签。给我检查身体不合格,没办法把我放了。

第五次被非法关押:绑死人床,身体出现严重病症

2004年4月份,我被人跟踪,上公交车被警察拽下车。当时很多人围观,我告诉大家我是炼法轮功的人,是好人。把我绑架到派出所,又把我送姚家看守所非法关押。

看守所的警察对我施暴,当天就给我灌食 ,戴上手铐、脚镣、绑死人床,我又被非法关押26天。他们要把我送马三家劳教所。我被迫害的便血,身体出现严重的病症。体检不合格,狱医说瞳孔扩大了,马三家劳教所拒收。派出所的警察没办法只好把我送回家。

第六次被非法关押:一丝不挂侮辱、生活不能自理

2015年5月30日,再次遭到昆明街派出所非法绑架,被警察连踢带打,后把我又绑架到派出所,接着又把我送到看守所非法关押。在看守所被关押期间我就开始便血,警察都知道此事。在看守所期间,每天用凉水洗澡,我身体出现红点。所长要求我去皮肤医院检查。检查后说我是疥疮,把我和别的犯人隔离,强行给我涂药、吃药。开始身上没有几个红点,给我擦完药后,不让我穿衣服,让我在卫生间一丝不挂开着门、窗受风吹。白天也是一丝不挂,在监室晾干。监室内有20多人还有电子监控镜头,对我人格的严重侮辱。我和医生说;我开始没那么严重,是因为用药后才使我身体出现这样的,后来医生说我对药物过敏,不让她们(普犯)再给我涂药了。在我被非法关押期间,我的家人请了2次律师,到派出所要人。

到10月份,我开始每天全身发冷,把我固定在一个地方,不准我动,折磨我使身体出现脸黑,肚子肿,腿脚都肿,身体病状严重,后来他们(警察)怕承担责任,强迫家人交5000元保证金(取保候审),才把我放出来。回家后,我就已经是生活不能自理,肚子肿、腿、脚肿的不能走路。右腿肚子出现溃烂的症状。这只是身体被迫害的程度。更严重的是给我的身心和精神造成的伤害、对家人的伤害是无法形容。我没有父母,单身一人。1999年我单位给无房户解决房子,我是符合条件的,因为我不放弃修炼法轮功,就不给我解决,导致我至今无住处,依靠我的兄妹照顾我。

以上是我被迫害的事实。这只是简单的几例。本人提出刑事控告。江泽民的所作所为给中华民族带来了巨大的灾难,给我个人和家人造成了极大的伤害,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捍卫我的合法权利,更为了免于中华民族沦陷于道德崩溃的泥潭,本控告人申请检察机关根据被控告人江泽民的犯罪行为和事实,根据我国刑法、刑诉法规定,申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对迫害法轮功的罪恶之首江泽民提起公诉,要求最高人民法院追究其刑事责任、赔偿精神与经济损失;赔偿控告人背负冤案饱尝牢狱之苦造成的经济、精神损失和身体的伤害。依法对被控告人的犯罪行为予以立案侦查,追究被控告人刑事责任,并予以法律制裁。

致: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控告人:大连大法弟子 程富华

2016年4月6日


附注:从“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中刑初字第390号”上写明:

法轮功学员程富华

2015年6月2日被刑拘;
2015年7月8日被批捕;
2015年10月19日被公诉;
2015年11月10日被开庭审判;
2016年1月29日被取保候审;
2016年2月18日法院签发判决书。

抓人后第6个月开庭,第8个月取保放人,第9个月下判决书。

这是法律程序还是拿法律当儿戏,草菅人命……?

* * *

Facebook Logo LinkedIn Logo Twitter Logo Email Logo Pinterest Logo

歡迎轉載,轉載請註明出處。